2021-10-13
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,激勵技術創新,提升知識產權創造、運用、保護、管理水平,提高全州知識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,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商標品牌戰略實施,促進創新和知識型經濟加快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》《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》《云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》《云南省發明專利資助辦法》以及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有關規定,結合我州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資助獎勵對象
德宏州行政區域內符合本實施辦法資助獎勵范圍的依法設立的單位、團體或在德宏州行政區域內工作、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、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。
第三條 資助范圍及標準
(一)資助范圍
1. 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、實用新型專利、外觀設計專利。
2. 獲得香港、澳門和臺灣地區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、實用新型專利、外觀設計專利。
3. 通過專利合作協定(PCT)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專利,并獲得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、實用新型專利、外觀設計專利。
4. 維持6年以上(含6年)的有效發明專利、實用新型專利。
5. 通過知識產權管理標準認證的企業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。
6. 成功創建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或省級知識產權示范的園區,創建知識產權強縣(市)且通過驗收的。
7. 獲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,獲準注冊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的,獲準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商標。
8. 獲得國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授權的。
在上述資助范圍內,已獲得州內有關部門同類資助的,不再予以資助。
(二)資助標準
1. 獲得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.5萬元,國內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.1萬元,國內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0.05萬元。
2. 獲得香港、澳門、臺灣地區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.5萬元,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.2萬元,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0.1萬元,同一專利只資助1次。
3. 獲得國外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,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.5萬元,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0.3萬元,同一專利只資助1次。
4. 維持6年以上(含6年)的發明專利,每件資助0.2萬元;維持6年以上(含6年)的實用新型專利,每件資助0.1萬元。
5. 通過知識產權管理標準認證的企業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,一次性資助5萬元。
6. 成功創建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園區資助10萬元;成功創建省級知識產權示范園區資助5萬元;創建知識產權強縣(市)并通過國家級驗收資助10萬元,通過省級驗收資助5萬元。
7. 獲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獲準注冊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的,每件資助5萬元;獲準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商標每件資助1萬元。
8. 獲得國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授權的,每件資助0.2萬元。
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獲得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。
第四條 獎勵范圍及標準
(一)獎勵范圍
1. 獲得國家或省級專利獎的專利。
2. 獲得國家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。
3. 獲得國家或省級認定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、地理標志示范企業。
4. 獲得國家或省級認定的知識產權人才(含領軍人才、高級人才、實務人才等)。
5. 率先落戶我州的前2戶專利代辦服務機構、轄區內專利代辦服務機構每年代理企業申請專利數量超過100件的。
在上述獎勵范圍內,已獲得州內有關部門同類獎勵的,不再予以獎勵。
(二)獎勵標準
1. 獲評國家級專利獎按等級獎勵:金獎2萬元,銀獎1.5萬元,優秀獎1萬元,組織獎、推薦獎各0.5萬元;獲評省級專利獎按等級獎勵:一等獎1萬元,二等獎0.6萬元,三等獎0.4萬元,其他獎0.2萬元。
2. 獲得國家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每件獎勵15萬元。
3. 獲評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戶獎勵2萬元;獲評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每戶獎勵1萬元;獲評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、地理標志示范企業每戶獎勵1萬元;獲評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每戶獎勵0.5萬元。
4. 獲評國家知識產權人才,每人次獎勵1萬元;獲評省級知識產權人才,每人次獎勵0.5萬元。
5. 對率先落戶我州的前2戶專利代辦服務機構每戶獎勵5萬元;轄區內專利代辦服務機構每年代理企業申請專利數量超過100件的,給予1萬元獎勵,且每增加100件追加獎勵1萬元。
第五條 申報時間
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每年集中申報受理1次。申報受理時間為每年6月1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。申請人應在期限內對上一年度獲批或授權的資助獎勵事項進行申報,逾期不再受理。
第六條 申報程序
(一)自愿申報
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助獎勵對象,在規定時限內自愿進行申報。資助按屬地原則向各縣(市)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申請,獎勵直接向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進行申報。
(二)申報材料
1. 申報表。申請知識產權資助的填報《德宏州知識產權資助申請表》,申報知識產權獎勵的填報《德宏州知識產權獎勵申報表》,各一式二份。
2. 有關證明材料。有關授權證書、批準證書或批文;單位或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;發明專利、實用新型專利維持6年以上(含6年)的證明材料;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。有關證書或批文提交復印件并交驗原件,原件經審核后退還申請人。
(三)受理審批
資助申請由各縣(市)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受理、初審,符合規定的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審批。獎勵申報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負責受理、審批。
(四)公示
經審批確定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對象,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在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公示,公示期為7天。
(五)撤回、放棄與異議處理
1. 申請人主動自愿放棄申請或對受理審批、公示情況有異議的,應在公示期內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,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審核決定。
2. 社會公眾有異議的,在公示期內向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提交書面材料,并注明真實身份及聯系方式,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。
3. 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收到異議材料后,應對異議事項進行調查,作出維持、變更或取消異議資助獎勵的決定并將處理決定告知異議方、申請人。
4. 參與異議事項處理的人員,應對異議方身份及異議信息予以保密;與申請人或異議方有利害關系,可能影響異議事項公正處理的,應予回避。
(六)資金撥付
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資金列入州級財政預算。在公示期滿(或異議處理結束)后,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將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結果報德宏州財政局,按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資金審批撥付。
(七)資金兌付
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在收到撥付款后應及時向資助獎勵對象進行兌付。獲得資助獎勵對象應按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兌付手續。
第七條 有關要求
(一)鼓勵創建有關知識產權工作人才庫,人才庫內的人才優先應邀參與有關項目評定、評審等工作。
(二)申請人對填報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,且應承諾和保證知識產權有效、無權屬糾紛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。對以重復申請資助獎勵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獎勵資金的,將限期追回資助獎勵資金,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,3年內不再受理其資助獎勵申請。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(三)受委托代理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報的單位(個人),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申請人串通作弊的,停止其辦理資助獎勵,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。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(四)工作人員在受理、審核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工作中存在違法、違紀、違規操作的,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。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第八條 著作權、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的資助獎勵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。
第九條 本辦法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(州知識產權局)負責解釋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。